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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发布日期:2025-06-25 浏览次数:

德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德清县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单位编制了《德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德清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清县千秋东街1号县政府A楼206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8:30-12:00;14:00-17:30(夏令时)

                 8:30-12:00;13:30-17:00(冬令时)

联系电话:0572-8121558

传真号码:0572-8076023,仅作联系沟通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受理网址:

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12639/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德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本单位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局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规范性文件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局重要活动及会议主要内容

6.重点领域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德清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1.德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deqing.gov.cn/),开设民政局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公众可查询相关重点公开信息。

3.现场查阅点(德清县千秋东街1号县政府A楼206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8121558,联系邮箱: dqxmzj2022@163.com。办公时间:夏令8:30-12:00,14:00-17:30,冬令 8:30-12:00,13:30-17:00。

4.政务新媒体:通过“德清民政”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开。

5.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保证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德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12639/index.html)。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县民政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地址:德清县千秋东街1号县政府A楼206,联系电话:0572-812155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3:30-17:00(冬令时)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详细地址:德清县千秋东街1号县政府A楼206,邮政编码:313200

联系电话:0572-8121558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http://www.deqing.gov.cn/col/col1229212638/index.html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puser.zjzwfw.gov.cn/sso/newusp.do?action=ssoLogin&servicecode=tsdhx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民政局

2025年6月25日